汪洋、叙州等10座服务区新建充电站
充电设备采购比选公告
一、比选条件
本项目汪洋、叙州等10座服务区新建充电站充电设备采购已由四川蜀道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批准实施,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四川蜀道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具备比选条件,对汪洋、叙州等10座服务区新建充电站充电设备采购进行比选招标,诚邀符合条件的潜在比选申请人参与。
二、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1.项目名称:汪洋、叙州等10座服务区新建充电站充电设备采购
2.比选范围:拟采购8套480KW充电堆(3桩6枪+1桩1枪+1桩1枪(液冷超充))、2套480KW充电堆+2桩4枪(7米枪线)。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新采购充电堆设备(包含所需全部备品配件);
(2)全部充电设备接入比选人指定充电运营监控管理平台;
(3)充电设备(包含全部备品配件)运输及现场吊装卸车、临时保管;
(4)充电设备调试服务;
(5)充电设备提供至少5年的质保(包括但不限于桩体、模块、易损件如枪头、枪线、显示屏等)及免费上门维护服务;
(6)充电设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成2次充电设备计量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书,第1次检定时间为充电站投运前,第2次检定时间为第1次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
(7)充电桩通信模块支持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网络,设备可根据环境信号强弱智能选择最优运营商网络,确保网络信号稳定性;
(8)充电桩支持多种联网方式(4G、以太网等),可通过智能备份机制确保网络不间断,当有线网络断开时,设备可自动切换到4G,有线网络恢复时,设备可自动切换到有线网络连接。
(9)充电设备须接入比选人运营、监控管理平台,所产生的设备平台接入调试费用(若有)均包括在设备单价和总价中,设备平台接入调试费用发生时由比选申请人直接向第三方支付。
(10)充电桩设备可与虚拟电厂运营商平台实现需求侧响应功能,如功率调度、停止充电等;具体平台协议及实现方式待虚拟电厂运营商平台搭建后,双方协商确认。
三、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
2.设备要求
(1)所提供的充电设备产品应符合本比选公告第四条设备要求及本比选文件第四章设备标准和要求。(产品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型式试验报告,附产品报告复印件)
(2)充电设备质保期大于等于60个月,如供货的原品牌生产商质保期高于60个月的,按原品牌生产商承诺的质保期执行。
(3)充电堆设备外观符合比选人要求(外观喷绘要求详见第四章第五条充电堆外观)。
3.信誉要求:
(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比选申请人,其比选申请文件无效。(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证明)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比选申请人,其比选申请文件无效。(提供网站查询结果截图证明)
(3)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至比选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须提供承诺函)
4.业绩要求:近3年内(2022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及以上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充电设备销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证明,合同协议书能清楚反映业绩的采购内容、合同总金额、签订时间等)。
5.其它要求:比选申请人在人员、设备、工艺技术、资金、维护保养、应急处理等方面应具备相应实施能力。(须提供承诺函)
6.本次公开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7.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比选申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比选。否则,均视为无效投标。
四、设备要求
1.供应的充电堆设备(材料)应符合最新颁布的国家或行业、地方颁布的标准及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0;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T18487.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27930;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T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三部分:直流充电接口》GB/T20234.3。
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及地方、行业的现行规程和规范。
2.设备应首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国内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同时符合充电行业电器设备质量标准及比选人的项目需求。
3.应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如实提供设备主要零部件(充电枪、充电模块)制造商名称,并保证提供的设备是上述制造商的原装产品。
4.比选申请人提供的充电设备验收标准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5.充电设备具有功率智能分配功能,设备调试后,比选申请人对调试成果质量负责。
6.充电堆设备的生产需符合国家对充电堆设备的最新要求,充电堆设备要具有节能高效、智能化水平高的特点,确保产品质量的可靠性、稳定性。如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比选申请人须承担法律责任及所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五、完成期限
1.完成期限:在接收到比选人发货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应、运输、交货,安装完成后7个日历天内完成调试、计量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并保证实现全部功能和实际使用。
2.交货地点及数量:
序号 | 高速路段 | 服务区名称 | 拟采购设备数量 | 设备型号 | 项目备案号 | |
1 | S4成宜昭高速(成宜段) | 汪洋服务区 | 2 | 480KW充电堆,3桩6枪+1桩1枪+1桩1枪(超充) | 川投资备【2412-511421-04-01-273201】 FGQB-0925号 | |
2 | S4成宜昭高速(成宜段) | 叙州服务区 | 2 | 川投资备【2411-511504-04-01-639127】 FGQB-1254号 | ||
3 | S4成宜昭高速(成宜段) | 荣县南服务区 | 2 | 480KW充电堆,3桩6枪+1桩1枪+1桩1枪(超充) | 川投资备【2505-510321-04-01-332990】FGQB-0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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